第三部分

反思理性

理性是什么?如何运作?是为了什么?如何进化而来?在第七到十章,我们运用新颖的互动理论来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认为,理性是关于理由的直觉推论机制,逻辑在这些理由中充其量只扮演一个不重要的角色。人类用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并说服他人。在他们的合作与交流中,这两个活动发挥着关键作用。蝙蝠为适应生态位而进化出了回声定位能力,与此相似,人类利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强有力的语言及丰富的文化为自己建造并维系十分特殊的生态位,而为了适应这种生态位,人类的理性也得到进化。

第七章

如何使用理由

人类不仅在推理中会用到理由,在解释及为自身辩护时也会用到。[1]尽管如此,解释和辩护是一方面,推理是另一方面,对两者的研究相对独立,仿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心理学机制。我们认为,二者在功能上的区别基于在机制上的区别,而且,在本书的第三部分,我们想用一种综合的方法来清晰地呈现理由心理学。

你为何要这样想?你为何要那样做?我们借助理由来回答这类问题,仿佛理由指导我们的想法及行动并因此给出解释是不言而喻的。这些理由可以被公开评判:或好,或坏。好的理由为人们所解释的想法或行动辩护。理由在解释和辩护方面起的作用很明显,却是基于一个便利性假设:大多数的理由都是事后的合理化。尽管如此,人们依然在互动中充分利用理由的便利性假设,从最细枝末节的互动到最戏剧化的互动,都是如此。

常识图景

我们从戏剧性的互动开始探讨:2013年11月2日晚,中年男子西奥多·韦弗(Theodore Wafer)被前门巨大的爆炸声惊醒,他住在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近郊的迪尔伯恩。那晚早些时候,年轻的非裔美国妇女雷尼莎·麦克布莱德(Renisha McBride)的小轿车被撞毁,而后她从车内逃出来,在街上意识混乱地游荡了数个小时。最后她在韦弗的门口停了下来,很可能是为了寻求帮助。韦弗以为自己的房子被攻击了,于是拿上猎枪,打开门,然后开枪杀害了麦克布莱德女士。在审判中,他解释此举只是因为生命受到威胁,他以为有好几个攻击者,开枪只是要自卫。控方认为他这是非理性的恐惧。不管怎样,即便他的恐惧是理性的,他的反应也应该是不开门,将自己锁在屋内,然后打电话叫警察。因此,韦弗被判二级谋杀罪。

为什么韦弗会有那种反应?无疑,他在审判中给的理由是他能想到的最好的回答了。我们永远也无法得出确切的定论。很有可能他也不知道自己那时到底是怎么想的。只是说,我们接受他基于这些理由做出的开枪辩解:他感觉正受到攻击,所以想要保护自己。但即便如此,我们大多数人还是会同意控方以及陪审团的意见,即他并没有足够合理的理由来认定自己处在巨大的危险当中,也没有足够合理的理由开枪。

正如韦弗的案例展现的那样,一些用来解释的理由可能看起来足够合理,但若用于辩护是不够的。我们能接受一个解释,但同时会批判性地看待其所援引的理由。一方面,为了达到解释的目的,只要我们试图去了解的这个人自认为这些理由足够充分就行了。另一方面,若要断定这个人的想法和行为合乎情理,他的理由一定要在我们看来也是充分的才行。

不用说得这么戏剧化,在日常的社会互动中,我们经常会援引次要甚至是微小的理由。譬如,罗博(Rob)询问智恩(Ji-Eun):“你想要一杯奶昔吗?”智恩答道:“谢谢,但是你知道,我们韩国人大多数都受不了乳糖。”她为何不直接说不要呢?为何要费事地给出拒绝的理由?在婉拒罗博的好意时,智恩给出一个理由,是想表明她很感谢罗博的好意,要不是这一理由,她就会欣然接受。罗博不可能去质疑智恩援引的理由。对他而言,重要的应该是智恩给出了理由而不是只说了 “不要”,此举表现了她对罗博的贴心考虑。在这种普通的互动中,我们给出理由就表现了一种入微的体贴,这是他人对我们的期望,也是我们对他人的期望。

为了能像在思考和互动中那样使用理由,人们应该如何理解理由?要回答这个问题,只着眼于人们如何理解“理由”(reason)这个词本身(即做某事的理由这层意义而言),是没有多大用的。这一理解因人而异、因环境而异,显然也因文化而异。如此说来,英语单词“reason”在所有语言中都没有直接对应的翻译。总之,人们思考并谈论一般性理由时的这种模糊性与多变性本身就值得研究。我们这里研究的不是理由的民俗概念或者民俗理论,而是人们利用某些特定理由的方式,以及他们利用这些特定理由时是否把它们归为“理由”。

要更好地了解理由产生及运用的方式,区分客观理由与心理学理由将大有裨益。这种区分(用微妙的差异和不同的术语选择)在关于理由卷帙浩繁的哲学文献中很常见。我们为了达到当前的目的,会在必要时从这类文献中汲取灵感且不会卷入争论中。[2]

客观理由是客观地支撑某一结论的事实。这一结论可能是描述性的(是什么情况)或者是实践性的(什么是令人满意的)。例如,“今天是星期五”这个事实就是推出“明天是星期六”的客观理由;“梅子成熟”这个事实就是“要立刻把它们从树上摘下来”的客观理由。

我们用术语“事实”来指真命题和没有因果力的抽象客体。严格来说,导致梅子从树上落下的不是“有些梅子熟了”这个事实,而是“梅子熟了”这个现象本身,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定义“成熟”这个概念的化学及物理变化才让梅子从树上落下来。作为事实的客观理由本身并没有因果力。从我们的实证性观点来看,客观理由是否在人类利益交织的世界里独立存在、是否符合哪种定义明确的客观性标准都没有关系。就算我们真要谈论客观理由的话,也是因为它们在人类的思想和语言中被表征,而且,与事实不同,事实的表征的确是有因果力的。

心理学理由是对客观理由的心理表征。像所有的心理表征一样,心理学理由可能是错误的表征;也就是说,作为支撑某个结论的客观理由,心理学理由可能会对错误的命题进行表征,而非对事实进行表征,或者说,它可能会对真正的事实进行表征,但支撑着自己其实并不支撑的结论。尽管如此,从认知及进化的视角来看,我们猜测,一般来说,人们往往会将真正支撑某个给定结论的事实,表征为支撑该给定结论的客观理由:认知虽不完美,但也并不随意。心理学理由是存在于大脑中的心理表征,并因此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因果性作用。(当我们不加限制地使用“理由”这个术语时,就是在谈论心理学理由。)

人们普遍认为,心理学理由发挥的主要作用是激励和指导人们的行动和信念(指导不过是激励的一种更精细的形式而已,而激励则是指导的一种粗糙化形式)。我们反对这种看法。理由所发挥的主要作用不是激励或指导我们得出结论,而是解释和辩护我们已经得出的结论。

理由的解释作用和辩护作用不仅相互关联,而且交织在一起。要解释人们的信念或决定,心理学理由最起码是可以相信的正当理由,即充分、客观的理由。韦弗或许没有足够的理智,但也不是荒谬至极,因为他能拿出理由来为自己枪杀门口到访者的举动辩护。但是,要是他给出的开枪理由是“猫王埃尔维斯·普里斯利(Elvis Presley)已死,因此生命变得毫无意义”,我们不会把这个理由当作真正基于理性的解释,甚至不会当作瑕疵性理由,而是作为暂时性精神错乱者的供认(或声称)。

同样,当我们援引理由来为他人的想法或行为辩护时,通常指的是他们将这些理由牢记于心,而且受其指导。人们如何用自己一无所知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呢?这似乎是对辩护符合常理的约束,但这是真的吗?事实上,哲学文献中描述的“道德运气”或“认知运气”的案例便是有趣的例外。[3]

譬如,想象一下,如果韦弗射击并杀害的这个人不是一个寻求帮助的年轻女性,而是在“头号通缉犯”名单上出现的危险罪犯,那么又会是怎样一番情形呢?那样,韦弗的所作所为可能会得到表扬,即使他是在不知道此举,碰巧有充分、客观的理由时而这样做的,这就是道德运气的典型案例。虽然人们必须想出理由来解释自己的行为举止,但至少在某些案例中,他们不需要想出理由来使自己的行为举止被谴责或表扬。

就如存在道德运气的例子——在脑海中没有充足理由时而采取了行动,结果却是,在行为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已经存在非常客观的正当理由——也存在认知运气的例子:人在理由不充分时持有某个信念,结果却仍然合乎情理。

正如我们在第一章看到的,亚历山大港学者埃拉托色尼是测量地球周长的第一人。他的计算结果是252 000斯塔德,只与现代测量的24 859英里相差1%。对这一精准性,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埃拉托色尼在其设想中犯了两个错误。他的估算中极其重要的一点是,认为赛伊尼城正好在北回归线上、亚历山大港的正南方,他也相信情况确实如此。但实际上,赛伊尼城在北回归线偏北1°、亚历山大港偏东3°的地方。所以他是如何做到如此接近的呢?纯粹是运气,这两个误差的影响实际上相互抵消了。这一点认知运气并没有被用来贬低埃拉托色尼的成就。仿佛他的一些“理由”变得无关紧要了,因为他的全套方案太绝妙,成果太令人钦佩。

道德运气和认知运气是令人费解的现象:二者表明,我们可能会发现,有的理由或许并没有激励或指导人,却能证明人的正当性,因而人无法解释自身的想法或行为。理由的常识图景是不是不如它初看起来那么清晰且连贯呢?

遭质疑的常识图景

与常识图景相悖的是,许多实验证据表明,人们在形成信念或做出决定时,常常不怎么关注,甚至根本不关注理由。人们使用理由主要不是用来指导自己,而是维护自己在他人眼中的正当性,并评估他人的正当性(通常是批判性的)理由的。当我们真的用理由来做指导时,大多数时候是用来指导他人而不是自己。虽然我们想让他人受到我们所给理由的指导,但最后总会让自己受到自身直觉的指导(虽然我们不能详细说明这些直觉,但确信它们是基于充分的理由)。

不管受到理由的指导是否会更好,事实是,为了相信或决定某事,我们不需要关注理由。我们的许多信念及决定都源自纯粹的直觉推论,其运作方式令人费解。你看着朋友莫莉,莫名的直觉让你觉得她很沮丧。对此直觉你有何理由支撑?又比如,你查看今夜剧场放映的是哪些电影,看到了《星球大战12》(Star Wars 12)和《超人8》(Superman 8)。你最后决定去看《超人8》。你做此选择的理由何在?当然,如果有人问你,你会编出一些,但事实上,当凭直觉知道莫莉很沮丧或选择《超人8》时,你是无意识的,更不用说仔细考虑了。你的想法和选择都是出于直觉。

可能仍然会有人说,理由已在无意识中指导我们了。他们还认为,我们通常会自省,从而会意识到我们无意识的理由。但真的如此吗?当我们为自身辩解时,我们真的能意识到那些在无意识中指导着我们的理由吗?我们先来看一些富有挑战性的证据,然后在下一节再提出更加彻底的疑问吧。

无疑,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的著作已渐渐摧毁了人们对心智解读能力的常识自信,其著作关注的是所谓的“无意识”。虽然托勒密和伊本·阿尔-海什木很久以前便已承认了无意识心理过程的存在,但是直到弗洛伊德之前,这些过程都被视为是相对边缘化的。心理活动多半时候都是典型有意识的状态,至少是可以内省的。但是,弗洛伊德给出的案例令人信服,让人相信他们相当普遍地弄错了自身真正的动机。100年过后,从认知心理学来看,曾经极具挑战性的“无意识”观念似乎过时了。不是一些,而是所有的心理过程,包括情感的和认知的,现在都让人觉得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无意识。如果有问题存在,那么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何存在及质疑怎样存在意识这种东西。[4]弗洛伊德对“我们清楚自身的理由”这一观念的质疑得到了有力的支撑。

美国心理学家理查德·尼斯贝特(Richard Nisbett)和蒂莫西·威尔逊(Timothy Wilson)1977年发表了一篇非常有影响力的文章,文章中回顾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我们对自身心理过程只有极少,甚至压根儿就没自省,还表明我们对这些过程的口头表述通常是虚构的。[5]实际上,他们认为,我们解释自身行为的方式与解释他人行为的方式没有太大不同。在解释他人行为时,我们考虑了对他人及情境的了解,接着寻找貌似合理的原因(受到我们文化中认可的因果解释类型的影响)。在解读自身心智、解释自身的行为时,我们亦是如此(利用更丰富但无根本差异的证据)。哲学家彼得·卡拉瑟斯(Peter Carruthers)在其著作《心灵不透明》(The Opacity of Mind)[6]中,展示了最近的研究究竟对尼斯贝特和威尔逊的理论(他从实证和哲学的视角对该理论进行进一步说明)证实并强化了多少。

我们对他人的推论往往非常有洞见,而对自身的推论则再糟糕不过了。我们通常可以成功找到少量的、的确对自身的信念及决定发挥过作用的信息。我们犯的系统性错误是假定能直接自省心理状态及其产生过程。

不能自省的、普遍无意识的过程的存在对我们自身的常识观念形成了多大的质疑呢?“意识无法触及知觉、记忆或运动控制”这一既定事实真的不是问题所在。令人更加不安的是,我们发现,即使在看似有意识的选择中,我们真正的动机可能也是无意识甚至无法被自省的;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充分相信的理由不过是事后的合理化而已。

我们(在第二章中)已在推理心理学中见过这种事后合理化的明显例证。在沃森四卡选择任务中,参与者在开始推理前凭直觉去选择卡片。即使这一选择任务的所有版本在逻辑上完全一样,参与者的选择却在有些版本中是对的,在有些版本中是错的。当被要求解释其选择时,他们轻易就给出了理由。当其选择碰巧正确时,他们给出的理由便是合理的,反之则是编造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合理的和编造的理由显然都是事后的合理化。而且,参与者均没有意识到,实验证据显示的这些因素实际上促使他们做出了最初的选择(且不论他们的回答正确与否,因素是相同的)。当然,即使这些实验数据非常强劲有力,但仍带有实验室的味道。

幸好,并非所有的实证研究都与现实生活无关。1964年3月13日,基蒂·吉诺维斯(Kitty Genovese)在纽约遭到残忍杀害,当时许多邻居听见了她的呼救声,却没有人管,这就促使社会心理学家约翰·达利(John Darley)和比伯·拉塔奈(Bibb Latané)开始研究,在何种条件下人们会或不会施以援手。[7]他们发现,当有许多人可以帮忙时,实际上每个人去帮忙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在场的旁观者促使人们对当事人的痛苦置之不理(达利和拉塔奈称为“旁观者效应”现象),但是这一起因人们通常并未意识到。

在拉塔奈和朱迪斯·罗丁(Judith Rodin)开展的一项研究中,[8]参与者被告知会去参加一个有关游戏的市场调研。和善的助手在实验室门口单独接待他们,并将他们带到与自己的办公室相连的房间,让他们填写调查问卷,之后便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在那儿参与者能听到翻页的声音、开抽屉的声音等。过了一会儿,参与者听到该助手爬上椅子,又听到一声巨响,紧接着是一阵叫喊:“啊,上帝呀,我的脚……我……我……移不动它。啊……我的脚踝!……我……不能把这个……东西……移开。”

一种情况是,当所有这一切发生时,参与者独自一人在房间里。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位男士跟参与者同处一个房间,表现得也像一个参与者(而实际上是实验者安排的“托儿”)。这位男子几乎不理会这声巨响和叫喊声,只是耸耸肩,然后继续做问卷。当真正的参与者独自一人在房间时,70%的人都会去帮忙。但当他们与这个明显冷酷无情的参与者共处一室时,只有7%的人会去帮忙。

实验结束后,参与者很快就他们的反应接受了采访。大多数出手相助的人回答说:“我不能十分确定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我想我至少应该去弄清楚。”大多数未出手相助的人称,他们认为不管发生了什么事,肯定不是太严重,况且若有需要,同在隔壁办公室的人会帮忙的。他们没有因此感到特别内疚或者不自在。当然,如果这真的是一个紧急事件的话,他们是会帮忙的(他们就是这样声称的)。

当被问及是否房间里有另外一个人会影响他们做出不去帮忙的决定时,大多数人都坚称根本没有影响。然而,我们知道,相比有他人在场时,他们独自在房间,有更多的人出手相助的可能性要大10倍以上。换句话说,他人的存在对他们的决定有巨大的影响。许多因素有助于解释这一“旁观者效应”:当有其他人在场帮忙时,大家的责任感就会变淡,其他人不做出反应可能会使那个出手相助的人显得可笑等。这一事例强有力地证明,在界定促使人们挺身而出或漠然置之的因素上,人们错得有多离谱(在第十四章可以看到更多惊人的例子)。

发生了什么?我们就是因为一些通常无意识、不能自省、重构时犯错风险较高的心理学理由而形成信念并做出决定的吗?或者说,通常发生的情况与反映理由在我们心智活动中作用的常识性观念分歧更大?

模块没有理由

到目前为止,上述所有证据表明,人类对指导他们的理由知之甚少,而且经常弄错这些理由。我们想要对常识图景发起更彻底的挑战。我们不是错在经常错判真正的理由,而是错在一开始便假定所有的推论都受到理由的指导。我们想要表明,理由不是在直觉推论过程本身而是在对直觉的事后解释和辩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几乎没有哲学家或心理学家会否认一个明显事实:我们通常在形成观念及做出决定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的理由。尽管如此,他们仍会主张,不论我们是否意识到自身理由,仍然会受到理由的指导。只是这些理由是“隐性的”而已。这就是在直觉推论中发生的事情。但什么是“隐性的理由”?它们在没有被有意识地表征时,如何能发挥所谓指导作用?

“隐性的”这个词是从语言沟通研究中借用的,这类研究对该词有相对明确的意义界定。但是,当心理学家或哲学家谈起“隐性的理由”时,他们的意思要么是这些理由被无意识地表征,要么是根本就没有被表征(虽然不知为何仍有关联)。这一模棱两可的情况通常有待解决,而且谈及“隐性的理由”,不过是认可常识性观念的一种方式而已。常识性观念认为,人们的想法和行动一定在某些方面是基于理由的,而对这种理由的心理现实与实际作用并无任何确切观念。[9]

我们认为“显性的”和“隐性的”区别只有在语言沟通研究中是明显且有用的。我们还认为,人们所谈的 “隐性的理由”的唯一明显有用之处是,理由被含蓄地传达。譬如,当智恩回绝罗博给予奶昔的好意时,说道:“谢谢,但是你知道,我们韩国人大多数都受不了乳糖。”她拒绝的理由就是隐性的,用了“隐性的”语言学意义:这一回答不是直截了当的,因为她并没有说自己受不了乳糖,但是可以而且也应该能从她的言语中推断出来。

尽管如此,人们仍会坚持认为,心理学理由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认为至少某些无意识的理由可以被当成有意识的,并认为把无意识的理由当作有意识的“隐性的理由”也说得通。但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真的有隐性的理由吗?我们表示怀疑。

我们认为无意识的、直觉的推论由专门的模块来执行。模块输入的是特定事实的表征,并利用专门的程序从这些表征中得出结论。当模块运转良好并产生合理的推论时,在模块输入中所表征的事实,的确客观上会支撑模块产生的结论。然而,这一观点却与某主张大相径庭,该主张认为特定事实的表征是指导模块运作的无意识理由。

下面说一下为什么。某事实(任何事实)不只是支撑某一结论的客观理由,还是支撑各种不同结论的客观理由。譬如,“今天是星期五”这个事实是一个客观理由,不仅能从中推断出“明天是星期六”,而且还能推断出“后天是星期天”;可以推断出今夜犹太教的安息日(Jewish Shabbat)要开始了;还可以推断出许多办公室职员今天的穿着相比本周的其他工作日更随意;以此类推,以至无穷。

而且,同一事实可能是支撑某一结论强有力的客观理由,但支撑另一个结论时很无力。例如,“梅子成熟”这个事实虽是推断出“如果梅子不被采摘便很快就会掉落”的强有力理由,却也是推断出“这些梅子马上就会被采摘”的较为无力的理由。同一事实甚至可能是支撑两个矛盾性结论的客观理由。例如,“在下雪”这个事实可能是“待在家”的理由,也可能是“去滑雪”的理由。

由此可见,单纯事实的心理表征并不能单独构成心理学理由。只有当事实被表征为支撑某一特定结论时,这一事实的表征才是心理学理由。你知道正在下雪,但不知道对你而言,这个事实是待在家、去滑雪、做其他事的理由,还是只是单纯的事实,且根本不是任何特定结论的理由支撑。我们不能在不知道他人理由的具体功用时就贸然归因。好吧,你可能会想,那又怎样?当然,如果某一(真实的或假定的)事实的表征作为得出某结论的前提,那么它恰恰就是支撑这一结论的心理学理由。然而,这一说法却是错误的。信念作为得出某一结论的前提,却不一定是支撑这一结论的心理学理由。

伊本·艾尔-海什木很久以前便主张,大脑通过执行三段论的步骤来执行无意识推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特定事实的表征会作为该三段论的小前提,能从这一特定事实中推断出结论的规则会作为大前提,这两个前提一起,可以视为支撑该三段论结论的心理学理由(每个前提只是部分理由)。

对所有推论(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的这一逻辑学上的解读仍然得到普遍认同。也许这便是无论何种信息作为推论的输入信息(或“前提”)一定是支撑这一推论结论的理由这一点看似不言自明的原因。

可是,比较心理学及认知心理学的现代研究已彻底推翻了认为“无意识推论的产生是通过执行三段论步骤,或者更普遍来说是通过逻辑推导步骤”的观点(正如我们在第五章中主张的那样)。

我们认为无意识推论产生于模块,这些模块利用存在于作为输入的特定事实与作为输出的结论之间的惯常联系,但是它们既没有把这一联系表征为三段论的大前提,也没有表征为三段论的其他任何形式。我们指出,特定事实的表征不能单独作为支撑任何特定结论的心理学理由。无论怎样,模块都不需要理由来指导。它们能利用事实的表征作为输入,既不以表征为理由,也不以表征为这些事实与其推导结论之间的关联。模块不需要激励或指导来大量炮制其输出。

我们先来以初步推论的案例为第一个例证。即便初步推论发生在神经系统中,确切地说,也不会发生在心智中。排汗是人类身上(和马身上)发育良好的机制。[10]当体温过高时,下丘脑(某脑结构)引发排汗功能来给身体降温。很显然,这事确已在我们身上发生,而非我们欲做之事。尽管如此,排汗机制完成了初步的有效推论:它输入各种神经探测器提供的体温信息,当时机合适时,便输出对汗腺的指示。在此过程中,排汗机制利用了“在一定的温度临界值之上,流汗是合宜的”这个普遍事实,但它并不能表征这一普遍事实。表征在模块中的当前体温信息不能单独作为任何特定之物的理由支撑。很明显,模块的运作不受任何心理学理由的指导,且不需要任何此类理由来发挥作用。

我们选取的第二个例子是沙漠行军蚁。沙漠行军蚁一旦找到些许食物,便会以近乎直线的形式加速返回巢穴(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见到的那样)。沙漠行军蚁此举多亏了维纳说的“导航工具箱”,即拥有专门子模块的复杂认知模块。子模块使用的每个步骤(如计算步数、将轨迹的角度变化考虑进去等)都已进化,得以利用可靠的规律,却不用表征这一规律。沙漠行军蚁在巢穴外的每一次突袭中,这些子模块推断出的相关信息就会自动融合,并帮助沙漠行军蚁确定返回路线。在解释这一进程时,并无理由假定沙漠行军蚁受到显性理由的指导或所涉模块受到隐性理由的指导。

你可能会问,为何我们要费事地明确指出,人体排汗和沙漠行军蚁定位没有受到理由的指导,不论是显性的理由还是隐性的理由呢?因为与这两个案例相关的考量很自然就拓展到了不那么直接的案例中,而且从一开始就拓展到了认知推论的案例中。

还记得我们在第一章中谈到的阿德尔森棋盘错觉(参见图1.3)吗?参与者被问及棋盘图片中的两个正方形哪个更暗,而实际上,二者的灰度恰恰是一样的。他们认为两个正方形中的某一个比另一个更亮些,这便是错觉。他们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他们不仅根据棋盘反射到他们眼中的光线,还根据他们假定棋盘所接收的光线,来推断棋盘表面的相对暗度。两个正方形中的其中一个画在圆柱体的阴影部分,因此接收到的光线比另一个要少。参与者自动补充了在光线接收上的这一差异,然后认定此正方形比实际的要亮。

在这个关于认知推论作用的教科书式范例中,没有人会说我们是用有意识的理由来认定一个正方形比另一个正方形暗的。依照正方形反射的光与其接收到的光的比率,相关模块算出了每个正方形的相对暗度,因为该模块的进化使然;在没有错觉的案例中,该模块能这样做是存在客观理由的;不过,这些理由并没有在该机制中被表征。该模块并未受到无意识的心理学理由的指导。

我们希望读者能认可,某些基本的认知推论并不受到心理学理由的指导。可是,总体而言,这一论断会拓展到认知自动化程度更弱、更具诠释性的方面,并拓展到直觉推论吗?当拉塔奈和罗丁实验中的参与者听到来自隔壁房间的不同噪声时,他们辨别出其中一些噪声是撞击声,另一些是说英语的声音。可以假定,这个辨识是完全无意识的:心理表征的理由在这一过程中不起任何作用(即便它是一个推论过程)。将这些感知整合到一起并推断知悉隔壁的女士摔倒了且受伤了,需要更多阐释,知悉她可能需要帮助所需的阐释比前者只多不少。这是否意味着参与者要得出这些更深层次的阐释性结论必须要有显性的理由,或意味着所涉机制必须要有无意识的理由?

任何熟悉这种现代实验环境并具备社交能力的人,都会发挥他们的模块分析能力来做出相关的推论。他们会自发辨别出这些声响不仅是撞击声,而且若结合微妙的声学特点来看,还是硬家具与较柔软的身体撞击的声音,如人体落在坚硬表面上。我们认为,允许这种辨识的认知推论程序利用了噪声特点与其可能原因之间的关联,且并未表征这些关联,更不用说将其作为理由来表征了。

当参与者听到“啊,上帝呀,我的脚……我……我……移不动它。啊……我的脚踝!……我……不能把这个……东西……移开”这些话时,他们会自发地把“它”理解为说话人的脚,把“这个……东西”理解为某个巨大且坚固的物体,如落在说话人脚上的某件办公室家具,这样理解就远远超出了“它”和“这个东西”的语言编码含义。为执行这些语用推论,参与者用到了利用言语沟通中的关联性规律且并未表征这一规律的模块理解程序。[11]语言性阐释众多,他们只专注于其中一种,并未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表征这样做的理由。

运用这一直觉方式,在了解到隔壁那位女士受伤了且正在表达自身的窘迫之境后,大多数参与者会自发地推断出该女士需要帮助。我们再次表明,他们不用心理表征(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支撑推论的理由,便能得出结论。事实上,如果某个人必须心理表征一个这样的理由,才能意识到一个处于痛苦和抱怨中的人可能需要帮助,那么这种无意识的同理心的缺失,可能会被看作认知能力和社会能力受损的症状。

尽管如此,毫无疑问,在拉塔奈和罗丁的实验中,理由的确发挥了作用。问题是,在这些事件进程中,理由何时才会出现。听到隔壁办公室的撞击声后,一些参与者站起来去看看能否帮上忙。其他人仍然坐着。他们的决定(不论是尝试去帮忙还是什么都不做)都是无意识的决定(即在做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到理由)吗?我们认为,除非他们表现出一丝犹豫,否则便没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他们受到表征在心智中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理由的指导。虽然可能几分钟过后,当实验者问他们当时怎么想的时候,他们很乐意提供那些他们认为的激励其行动或不行动的理由。

当一些参与者(特别是那些出手相助的)被问及时,他们可能已经想出了一些理由。对他们而言,找到理由是毫不费力的:在某些情况下,很明显会有人需要你的帮助,“想要去帮忙”是一个明显充分的理由。那些坐着不动、什么都没做的人,需要花时间来思考可以为自身辩护的理由。他们可能已感觉到很有必要去想一个正当的理由,尽管对他们而言,想出一个貌似可信的正当理由并不是那么难。在这两种情况下,通常都是在做出决定后才来思索支撑其决定的个人理由。如果如我们所料,理由的作用不是去指导形成信念及做出决定,那么理由的作用何在?

理由是为了社会消费

人们的所作所为影响着他人对他们的评价,换句话说,影响着他们的声誉。这些对声誉的间接影响可能会和他们直接行动目标同等重要,无论这个行动目标是什么。有社交能力的人非常关心他们的行为将被如何解读。通过解释及为自己辩护,人们会捍卫甚至提升自己的声誉。如果没能这样做,他们的名誉就有可能会受损。

人们经常主动为自己的行为想出充分的理由,期望被叫去为自己解释或辩护。一旦你参与到可能伴随着声誉代价的行动进程中,一个不同的心理机制可能就开始运作了,有时甚至在这一进程之前,当你尚在筹划时便已如此。该机制的功能是助你荣获声誉,从而提供能为你的行为辩护的解释。在拉塔奈和罗丁的实验中,无视隔壁房间动静的参与者,可能已经意识到他们被动的反应可能会招致批评。这就会促使他们找理由来为自己辩护。

声誉管理机制表现得就像不论你做了什么都会为你辩护的律师。尽管如此,一有机会,律师便可能建议长期委托人放弃很难或不可能予以辩护的行动方案。当声誉机制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时会怎样?已经想好的(且可能已同意的)行动方案会产生最初在决策过程中并未考虑到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若声誉机制没能拿出充分的解释就可能会产生反馈效应,导致最初的决定被取消,至少是调整。譬如,在拉塔奈和罗丁的实验中,可能少数参与者最初没有考虑帮助隔壁房间陷于痛苦中的女士,紧接着便意识到,这可能会很难为自己的消极反应做辩护;他们犹豫不决,权衡着两种反应的辩护难度;最终还是做出了选择。

一些有趣的实验证据表明,搜寻旨在辩护的理由实际上会影响行动(详情请看第十四章)。尽管如此,你想做出的自我描述与符合事实的描述并非完全一样。

所以,当人们拿出理由来解释及辩护其信念或行动时,给出的解释可能会与其心智中发生的真实情况相冲突,这一冲突表现为三个不同的方面,每个方面都有各自的有趣之处。

第一,人们通常认为,他们在形成信念或做出决定的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了理由并受其指导,而实际上,这一信念或决定是基于直觉形成的。我们所有人在此犯的错误是,错误地假定我们在做出直觉推论时直接获知了心智的真实想法,错误地假定我们意识到了指导我们的理由,错误地假定我们擅长自省。与这样一些假定相反,在形成直觉决定或信念时,我们并没有受到理由(甚至包括“隐性的”理由)的指导。

即便如此,我们的确经常正确地识别推论过程中作为输入的信息。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犯的错误只是将这一信息描述为个人理由。那些去看能否帮到隔壁房间女士的参与者,在心理上表征了“那位女士处于痛苦中且需要帮助”这一事实;他们当时并未在心理上表征的是高阶考量,即“那位女士需要帮助”是去帮忙的理由。“帮助有需要的人”的正当性(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显而易见,因此在社交能手的身上,这一点被不用表征便能运作的专用程序所利用。对于我们的社会互动而言,这种错误的理由自我归因根本不重要。实际上,与其说是个人的失误,不如说是社交鼓励下的常识心理学。但是,从科学的观点来看,这应当被视为一种误读:自发地去帮助他人不需要受到有意识或无意识理由的指导,只是投桃报李而已。

第二,人们可能弄错了推论中作为输入的信息。那些出手相助的参与者主要是受到了房间中另一个在场且无动于衷的人的影响,但他们没能承认这一至关重要的因素。很可能当他们声称其决定受到了“没什么太重要的事情发生,总之不需要我们的帮助”这一想法的激励时,只是在报告他们心中的想法,而这些想法出现在他们做出“使自己的行为与房间中的另一个人保持一致”的直觉决定之后。在向实验者说出这些理由时,他们可能是诚实的,即便有点自欺欺人:那些自以为友善并乐于助人的人和那些意识到本应该出手相助却未采取行动的人,可能会为自身行为感到困惑。解决这一困惑非常简单的方法便是,假定他们当时一定有看似充分的理由来认定不需要他们的帮助。

第三,存在没能为自己欲做之事找到足够合理的理由支撑的人,结果这些人变得摇摆不定,进而改变或至少调整了自己的行动方案。在这些情况下,人们援引的个人理由真的在他们的最终决定中发挥了因果作用。这些理由没有直接影响最终决定,却阻碍了最初决定的执行。尽管如此,与这些人的信念和声称不同的是,真正的因果过程不是从理由到决定,而是从试探性的决定到正当理由的搜寻,再到搜寻失败,然后调整决定,旨在形成更容易辩护的行动方案。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言都是为了暗示,在人类认知中,无意识的理由没有什么作用。如果无意识的理由没有什么作用,那么它很有可能不存在。如果无意识理由不存在,那么隐性的理由也就不存在。当我们把隐性的理由归于自身时,只是在依据新构造的有意识理由来解读自身想法及行为,我们把这些理由虚构性地表征为先前就是隐性的。

难道这就意味着心理学理由,不论是“隐性的”还是有意识的,都不是真实的?都只是纯粹的构造?不,理由的确是构造出来的,却有两个限制性因素,能够确保理由包含某种程度的心理现实和社会现实。我们援引的理由必须在心理学上有意义。谈及理由时不需要(事实上,我们认为是不能)对我们心智中真实发生了什么给出准确的解释,但理由通常会突出那些发挥因果作用的因素。理由通常由少量心理学洞见构造。

而且,为实现其辩护功能,心理学理由必须把社会公认的客观理由表征为充分的理由。考虑到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这个社会认可可能是有失公允的,但如果是纯粹武断的事情,理由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对许多信念和惯例而言(特别是对于用理由来辩护或作为论据的信念和惯例),我们坚持认为真正的客观性是文化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事实我们会在解释理由的评价作用时进行很好的阐释,在第十三章中会讨论)。

把理由归于某人(自己或他人),与其说是形成对事情形态的假设,不如说是为社会行动构造一个工具,用于辩护、评估或论证(我们将在第八章至第十章谈到论证)。但是,是什么使理由成为有用的工具的呢?

当我们给出支撑自己行动的理由时,不仅是在为自己辩护,也是在让自己承担义务。首先,通过援引理由,我们为自己描述的想法和行动(就如同我们有理由采取的态度和行为)承担起了个人责任。由此我们表明,希望他人要么认可我们有权想我们所想、做我们所做,要么准备好质疑我们的理由。当所想或所做不可能得到认可时,我们便通过给出理由亮明了自己的防线:我们有理由,即便不充分,但至少当时看似充分。基于理由的防卫通常让我们在负起责任的同时否认罪责。

通过给出理由,我们也对自己未来的想法和举止做出承诺。我们援引理由来作为过往想法和行动的动机,表明认可这些理由的规范(标准)适用性,并承诺未来受到相似理由的指导。对受众而言,我们承诺负起责任,并在未来受到所援引的、解释过往的理由的指导,这比起我们所谓自省的准确性意义更加重大。这就解释了为何我们大家都关注他人的理由,为何我们会拿出自己的理由。

用更加社会性的术语来说:理由是社会的构造物。我们歪曲、简化对心理状态及其因果作用的理解,并注入强剂量的规范性,以此来构造理由。调用和评估理由有助于协商并记录个人的想法、行动、责任和承诺。这种社会记录涉及谁在想什么和谁做过什么,它既包含共识也包含异议,但在指导合作性或对抗性互动、影响声誉及稳定社会规范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因此,理由主要是为了社会消费。

[1] 单词“reason”(理性、理由、原因)广义上来说也可以当作“cause”的同义词(理由、起因),就像在句子“今夜天很黑,是因为今天是新月日”中一样。在本书中,当会造成混淆时,我们都不会使用“reason”的广义概念。

[2] 欲了解最近研究理性且与我们的研究相关的心理学著作,可参见:Alvarez 2016。

[3] Nagel 1976; Pritchard 2005; Williams 1981.

[4] 例如,可参见:Baars 1993; Block 2007; Carruthers 2005; Chalmers 1996; Dehaene 2014; Dennett 1991; Graziano 2013; Rosenthal 2005。

[5] Nisbett & Wilson 1977;也可参见:Greenwald & Banaji 1995。

[6] Carruthers 2011.

[7] Darley & Latané 1968.

[8] Latané & Rodin 1969.

[9] 汉斯·拉克兹(Hannes Rakoczy,2012)突出了显性或隐性特性的各种用处引起的困惑。佐尔坦·狄恩斯(Zoltan Dienes)和约瑟夫·珀纳(1999)用了精准但又有点另类的方式来定义“隐性的”,这在下一个语境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讨论。

[10] 可参见:Jessen 2001。

[11] Sperber & Wilso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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